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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刑事律师——不安抗辩权的发生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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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刑事律师——不安抗辩权的发生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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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发生的原因1.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原因有:①财产显形减少。包括经营状况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②丧失商业信誉;③提供劳务或完成工作的合同中,债务人丧失劳动能力;④给付特定物的债务中,该特定物丧失。2.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发生于合同成立之后。3.先履行方对事实负有举证责任。先履行方主张不安抗辩权,必须有对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确切证据,而不能凭自己的主观猜测。否则,将会因擅自中止合同履行而承担违约责任,从而使自己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4.不安抗辩权的发生,需基于双务合同,当事人之间具有对价关系。双务后,后履行的当事人且发生变化,这种变化导致其不能履行或者可能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后履行合同义务的当事人的情形发生变化,可能是财产上减少,也可能是其他变化。这种变化包括经营状况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和其他丧失、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例如,某商业银行发贷前由于市场骤然变化使该企业产品难以销售,可能导致无力还贷,商业银行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贷款。5.先履行1方的债务已经届满清偿期。6.后履行义务未提供担保。7.民法典68条之规定。8.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不安抗辩权制度保护先给付义务人是有条件的,只有在后给付义务人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害及先给付义务人的债权实现时,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其实不安抗辩权也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某些权益,如果当事人失去了法律保护,那么肯定会有更多的受害者,如果您不幸卷入到法律风波,1时又找不到解决方法,可以到华律网来进行法律咨询,可以为你提供在线法律咨询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