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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刑事律师——未到期不安抗辩权是否可以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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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刑事律师——未到期不安抗辩权是否可以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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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到期不安抗辩权是否可以行使未到期1般是不能提前催款的,不过借款人愿意还款当然可以。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百零6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该条法律规定既约束借款人,同时亦适用于出借人,1般情况下,除非另有约定,在借款到期之前,贷款人(出借人)是不得要求提前归还借款的,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此,按照上述理解,你是不能要求债务人提前偿还未到期的借款的。我国的《合同法》对不安抗辩权制度做出了如下规定:第6十8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1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6十9条?当事人依照本法第6十8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1方可以解除合同。2、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指双方合同成立后,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1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1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成立条件(1)双方当事人因同1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不安抗辩权为双务合同的效力表现,其成立须双方当事人因同1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并且该两项债务存在对价关系。(2)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不安抗辩权制度保护先给付义务人是有条件的,只有在后给付义务人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害及先给付义务人的债权实现时,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所谓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包括:其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况。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如果在订立合同时即已经存在,先给付义务人若明知此情而仍然缔约,法律则无必要对其进行特别保护;若不知此情,则可以通过合同无效等制度解决。(3)有先后的履行顺序,享有不安抗辩权之人为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4)先履行义务人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相对人无能力履行债务。(5)先履行1方的债务已经届满清偿期。(6)后履行义务未提供担保。(7)合同法68条之规定。以上就是华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未到期不安抗辩权是否可以行使的材料,希望对你有所帮助。通过上文我们可以知道未到期不安抗辩权是否可以行使,如果在合同没有到约定的时间被提前催款的是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上文也提到了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条件,当我们遇到类似的问题时可以通过上文的办法进行解决。 华律网温馨提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合同法》《担保法》同时废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债务问题# 点击这儿#进行查看!若需帮助可#咨询华律网债权债务律师#